警钟长鸣
——《党纪处分条例》实案解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交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志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案例:某市一大厦一楼仓库着火,消防官兵在灭火时,着火大楼西北部突然坍塌,坍塌面职约3000多平方米,有近20人被掩埋废墟,3名消防官兵牺牲。经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有:(1)大厦开发设计和施工单位未按国家规范和要求进行报批、设计、施工,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2)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大厦消防设计进行审核时,没有跟踪检查,放松了日常监管。(3)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在对该大厦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一楼改变了使用性质,业主存放了易燃物品,消防器材也不足,但派出所没有督促整改,也没有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部报告。(4)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所属的市建设市场稽查队对该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虽下达了违法施工停工通知单,但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制止违规建设。(5)市城市规划局在未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为该项目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6)该区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经认定,该特大火灾坍塌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案发后,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了判刑、罚款等处罚。根据本条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聘任的副经理、顾客留党察年一年处分,并按照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相应的处理。给予该公安局下属派出所民警等12名相关人民行政警告等处分。
点评:安全工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于安全责任事故必须加以规范。在本案中,该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各级、各部门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发现问题后又整改落实不到位,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防范,因此对相关人员应进行责任追究。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期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空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案例: 某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在申报高级讲师转评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时,将其取得的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毕业的本科文凭上报省教育厅。经审查不符合评审条件,被退回。为了能顺利转评副教授职称,该副书记通过本校成教部主任从他人处拿到一张某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文凭复印件,经篡改、套印处理后,伪造了本人在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管理工程专业的本科函授毕业学历证书,重新上报评审副教授职称。后因该文凭申报职称的毕业时间未满三周年,不符合评审条件,该副书记当年未能评上副教授。次年,该副书记又以原伪造的学历证明随同申报材料重新申报,被评定为副教授职称。根据本条规定,案发后该副书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身为教师、党员领导干部,在评定职称的过程中,伪造学历证明申报副教授职称,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学历文凭错误,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 解释如下:
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